民間借貸中針對債權人的訴請,債務人的抗辯可能多種多樣,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供證據本身的合法性、客觀性提出抗辯,此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
(二)債務人可以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製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
(三)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出的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規定很簡單,誰主張誰舉證,如果雙方各執一詞但都不足以推翻對方主張的,負舉證責任的一方敗訴——真要嚴格適用這個規定,80%的民間借貸案件原告會因為舉證不能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