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一般擔保指在借貸債務人先進行清償;在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前提下由擔保人對剩餘部分進行清償
連帶擔保指債權人既可以向借貸債務人要求清償,也可以向擔保人要求清償,沒有順序限制
根據你所提供的擔保內容來看,應當屬於後者,即連帶擔保,債務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所謂被擔保債務,法律上而言就是擔保所指向的對象。比如張三向銀行借款1萬元,那麼,張三對銀行就有1萬元的債務,張三找到李四做擔保,李四保證張三按期向銀行償還這1萬元債務,否則承擔連帶責任,在這個例子中,張三應當向銀行償還1萬元的債務就是被擔保債務。
關於“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債務的存在,被擔保債務的免除則使保證債務消滅”的理解。根據民法原理,因擔保關係而形成的債權屬於從債權,被擔保的債權屬於主債權,從債權從屬於主債權,主債權的效力狀態直接影響從債權的效力狀態,而從債權的效力狀態不影響主債權的效力狀態。
以剛才說的例子為例,張三對銀行負有1萬元的債務,從銀行的角度而言,銀行對張三享有1萬元的債權,這個債權是主債權;而李四為主債權所設的擔保而形成的債權為從債權,如果借款合同無效,那麼保證合同自然無效,如果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張三仍應向銀行償還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