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P2P合作,准6業務拓展借貸

金管會宣布完成備查銀行公會訂定的「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P2P)業者合作自律規範」,允許雙方可針對6項目進行合作,其中資金保管、金流、徵審與信用評分、廣告、債權文件保管等5項服務即日起便可開辦,至於透過P2B模式提供借貸款業務則需先提出申請。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我國法律並未禁止民間借貸,亦未禁止對民間借貸提供媒合中介服務,考量屬民法規範事項、且P2P服務尚處發展初期,在兼顧金融科技創新、消費者保護及風險控管前提下,可適度保留業務發展空間彈性,進而由銀行公會訂定自律規範。

莊琇媛指出,經銀行及P2P業者討論後,自律規範訂定銀行可提供P2P業者6項服務合作,包括:一、資金保管;二、金流;三、徵審與信用評分;四、透過P2B模式提供借款貸款;五、廣告合作;六、債權文件保管。

其中,在提供P2P業者徵審與信用評分服務部分,銀行僅能依P2P業者提供的借款人借貸資料提供服務,不得提供是否核貸的具體建議。莊琇媛表示,這意味著銀行只能P2P業者該借款人的信用分數,不能提供借款利率、借款金額等建議。

至於透過P2B模式提供貸款方面,莊琇媛說明,此指P2P業者可將合作銀行的貸款相關申請書提供給客戶,並對其說明借錢貸款條件相關權利義務及代收轉貸款申請案件等作業,但是否決定放款給該P2P引介客戶,仍由銀行決定。

金管會預期,透過「鼓勵銀行與網路借錢借貸平台業者合作」模式,由銀行與P2P業者分工、互補,合作推展P2P相關業務,將可共同發展創新且具效率的商業模式,促進平台經營健全性,並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