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於民國72年5月25日向小弟借貸現金48000元整,
(借貸當下開立本票給小弟)
5個月期滿後欲向某人追討此筆借款,卻忘了本票身在何處,
沒了本票,某人拒絕還款………..一肚子委曲
今年大掃除時,意外發現這張本票.
於是持這張本票找上某人.某人嗆聲,超過20年了拿去擦屁股吧!
事隔24年之久,這張本票是否如某人所言,已喪失法律效力?
我還能向某人追討此筆借款嗎?
貴 網友您好:
如果你找到的這張本票上並沒有寫明償還日期及簽立日期的話,可據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若該本票有記載借貸日期為民國72年5月25日,迄今已超過十五年以上,根據我國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如果你向法院請求時,除非他放棄此一消滅時效的主張權利,您尚有機會追討此筆借款,但若該債務人在您聲明後,懂得向法院主張你的請求權已達消滅時效聲明的話,您就無法追討該筆借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