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向朋友借了55000元錢,怎知還錢時還錯了人。日前,該男子被浙江德清法院判定要重還出借人55000元。
2010年8月31日,被告陳先生通過老蔣介紹向原告王某借款55000元,約定還款日期至2010年9月20日止,並當場出具借條。當時在場的還有一位老蔣的同鄉。豈料陳先生一心以為這位老蔣的同鄉就是他的債主“王某”,並將40000元還給了他。這位不厚道的老兄還真冒充“王某”身份,心安理得地揣著巨款遠走高飛了。
到了2010年10月8日,真正的債主以借錢不還為由一紙訴狀將陳先生推上了被告席。陳先生這才知道自己搞錯了債主還錯了錢,而如今假“王某”已不知了去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陳先生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被告到期後未能及時歸還借款是引起本案糾紛的主要原因,且被告沒能提供証據証明假“王某”的存在,故其應對原告承擔歸還55000元的義務。至于陳先生與假“王某”的關系屬于另一法律關系,陳先生可另行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並要求返還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