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間借貸,如果僅有口頭約定,分手後要得回來嗎?戴姓男子借錢給陳姓女友後,私自影印她筆記本寫的「欠小戴150萬」,分手後,以此要求陳女還錢,高等法院採信這「關鍵筆記」是借貸證據,判陳女必須償還150萬借款。
男偷印筆記防賴帳
家住台北縣板橋市的戴某說,93年9月起,陳女陸續以家有急用,無錢繳車貸、信用卡款等理由,前後向他借240萬元應急,當時不曾立借據,但眼看陳女開銷很大、愈借愈多,便開口要她還150萬元,還私下影印她筆記本的相關文字,他後來多次問何時還錢,兩人激烈口角而分手,陳女堅決否認借錢,他才提告。
庭訊時,陳女說:「我們交往時,他自願出錢替我繳貸款,期間只有一次向他借12萬,但經還錢了。」戴某出示匯款單說,每一筆給陳女匯款都有銀行紀錄;他還當庭提出陳女親筆寫下欠他錢的筆記影本,質疑陳女說謊。
高院合議庭認為,從戴某提出的存款單明細表、匯款單,可證明確有匯款逾150萬給陳女,但尚無法證明2人有借貸關係,不過,戴某提出的筆記影本中,記載「2005年目標,還小戴150萬元」、「欠小戴20萬(家裡)、50萬(卡費)、60至70萬(裝潢)…」,經訊問,陳女承認是她筆跡,因此認定戴某有借她150萬,判陳女敗訴。
法界認為,民事訴訟案件中,不乏分手情侶訴請對方償還借款案。欲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借錢的男或女方應負舉證責任。
法界指出,最常見的方式是書寫借據,記載借貸數額、借貸期間、利息計算方式、債務人簽章,以及借款已交付債務人親收點訖等,否則司法實務上,僅憑匯款或交付支票的事實,在各說各話情況下,難以證明借款事實,可能敗訴。
此案中,戴某除匯款單等事證,因掌握陳女自承有欠錢的關鍵筆記影本,就是有力的借款證據;另外,如果有現場錄音、在場人證等證據,都有助於獲得勝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