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讀者林先生問:
台北的朋友5月1日打電話跟我借80萬元,他說借不到會死人,我立刻到銀行匯給他,他沒寫借據給我,但有寄身分證影本給我,口頭說一定會在9月1日前還錢,但至今沒還,手機也打不通,我去台北找他,他家人說,已經快1個月沒見到他,我該怎麼辦?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張佳瑜律師答:
只要能證明對方向您借錢,雖沒立借據,仍可以用匯款紀錄等資料、單據來證明對方向您借款,並據此請求友人還款,但借貸行為,還是應將借款人、金額、還款方式及期限、利息計算等事項用書面寫清楚,以保障您的權益。
至於您聯絡不到向您借錢的朋友,若當時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您可隨時請求對方還款,但須提前1個月以上的時間以律師信或存證信函催告友人;若有約定還款時間,時間一到對方就有還款的義務,不必再催告。
若對方經過催告或者屆期仍不還錢,您可透過調解、聲請支付命令或者起訴等法律程序,再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償。請求返還借款的時效雖有15年,但您應儘早開始前述程序,以免證據等有利事項因時間久遠而舉證不易。
大部分金錢借貸糾紛都只是民事糾紛,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較妥;刑事部分,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有詐欺意圖,並用詐術騙您,才有可能成立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