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般實務上,股東借錢給公司,是無收取利息的,如公司要支付股東之利息,稅務上是有限額的,
係依據財政部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台財稅第9500556960號之規定「(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
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故小心多認列是會被帳外調整剔除之。
依公司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故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
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故與上述一之說明有別,
係因公司是不可借錢給股東的,如果公司借之,國稅局可採查準第三十六條之一之規定。
如上列一及二所述,依一般中小企業要認列利息支出通常不會超過法定限額,如要認列時,請記得扣繳,不然帳上是無法認列,希望這些資料
對大大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