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借貸給第三人的問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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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合夥人A 擅自挪用公款借貸給第三人B, 事發後 A君同意簽下一個半月本票給我,但B君一直不願出面證實他有跟A借錢,因為A君名下並無資產,請問~
我該如何才能直接跟B求償 ? 或有其他建議可讓B也變成連帶關係人 ?
PS: 我手上有一份A的自白錄音敘述他把錢挪借給B的金額

A:

1.自白錄音帶只能作為佐證,不能作為正式證據。


2.A君挪用公款不論是做何用途,其已構成侵占之要件,因此,公司是可以針對此一部分提告。


3.至於B君,因B君在這件事情上面並沒有法律責任(就算與A君之借貸行為是事實),所以公司不能對B君作求償行為。


4.在這件事情(侵占公款)上,B君又不知情,所以不能強制要求B君成為連帶關係人,但公司可以要求A君(由A君要求B君)在其簽署之本票上加註B君(B君背書)為連帶擔保人。


最後,若A君與B君之間並沒有財務糾葛,那麼A君之指控(將公款借給B君),就變成詐欺公款之說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