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64 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如:借車,借筆,借電腦……等,只要是物
民法第 474 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如:向朋友借錢,或向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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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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