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技巧
曾聽聞一位資深律師說,會和你打官司的人往往是你身邊的親朋好友,而不是那些不認識的人,除非像發生車禍事故,才會與陌生人對簿公堂,聽似平常,其實道盡人生感慨。親朋好友間偶爾互相週轉是很希鬆平常的,除非打定主意這筆錢就當作是送他的,或者搬出「太座不准」等藉口,否則凡事應作最壞的打算,預防如果對方賴帳時該怎麼辦,本文即欲淺談有關私人間之小額借貸,一些應注意之借錢技巧,期盼能讓人借得「心安理得」。
一、借據之撰寫
朋友開口借錢,其實毋庸不好意思請其開立借據,親兄弟尚且明算帳,真正明理的朋友是不會介意的,甚至應該主動提出開立借據的建議。若覺得要求對方開立「借據」頗為尷尬,亦可委婉以「收據」或「收條」之名目請其簽立;惟切忌書立名目為「投資金」或「合夥契約」等與事實不符之字樣,以防追討時債務人以投資事業虧損為由,拒絕清償。
借據上應記載:借貸之數額﹑借貸期間﹑利息之計算方式….以及債務人之簽章等事項,此為一般人所知悉,惟須特別提醒者,另應在借據上記載「債權人已如數將借款交付債務人親收點訖」等類似字樣,以證明借款交付之事實,俾利符合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要件。若借據上未記載,債務人又辯稱未收受借款,債權人最後恐因無法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而遭敗訴判決;惟若以匯款或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借款,仍須記載前開事項嗎?茲因考量即便以留有證據之方式交付借款,債權人仍須進一步證明付款之原因即為雙方間之借貸關係,故無論以何種方式交付借款,均宜在借據上記載已親收款項之事實為妥當,借據之內容可參酌本文附件。
二、借款之交付方式
大家都知道法律上講求的是證據,但真的遇到自己在處理事務時,又會想說不用這麼麻煩吧,或是相信對方不會賴帳,這往往是日後敗訴之根源。其實養成預防訴訟的觀念是很重要的,借款以現金交付較容易遭對方事後否認,若能以匯款或開立支票之方式交付,即可證明當初有交付借款之事實,且對方亦可能自知無法逃避卸責而願意還錢。
另外,交付的對象應該即為債務人本人,避免交付給第三人,常有借用人要求貸與人直接將款項匯至第三人帳戶,如此借用名義人與收受借款人不一致之情況下,容易產生誤會,而給對方有抵賴之機會,辯稱該借款是由第三人所拿取的,與其無關。
三、如何為擔保
借貸之數額若較高時﹐可請債務人提供擔保﹐保障萬一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有較迅速便捷之管道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