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用語
當舖業法第一章第三條。本法定義用詞如下:
01。當舖業:指依本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
02。負責人:依公司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負責人
03。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向當舖業借款的人
04。質 當: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交付當舖向當舖借款。支付利息的行為
05。收 當:當舖業對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產。貸予金錢的行為
06。轉 當:指當舖業已經收當的質當物拿向其他當舖業質當
07。贖 回:清償債務。取回質當物
08。質當物:持當人提供當鋪業擔保借款的動產
09。流當物:滿當日期屆滿五日後。還沒有取贖或順延質當日期的質當物
10。當 票:當鋪業在收當質當物後。開當票給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憑證
11。質當金:當舖業對質當物估價後。貸給持當人的金額
12。滿當日:約定取贖的最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