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應以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收據等債權憑證的形式,或者雙方簽訂借貸合約等書面形式,對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內容做出明確約定。
出具合法有效的借條或借貸合約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寫明債權人的名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例如: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黎某償還借款2萬元,王某提交的證據是黎某出具的借條,借條上寫明“今黎某向王哥借款2萬元”。黎某到法院後辯稱借條中的“王某”並非原告,而是王某的父親,經法院審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原告王某是出借人,黎某關於借條中“王哥”是王某父親的意見更為可信,因無法認定原告王某為本案適格原告,所以裁定駁回了王某的起訴。
2.要寫明借款用途及數額。借款不得用於賭博、傳銷等非法用途。數額最好既有阿拉伯數字,又有大寫數字,以防出現筆誤,被人鑽空子。
3.要寫明借款的出借方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約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帳、網路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帳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帳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因此,借條或借款合約中要寫明通過現金、轉帳等方式出借,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後出具收條確認借款金額。
4.要寫明借款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約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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